在执行中如何判断案外人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是否具有过错?

燕郊律师答: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 条的规定,明确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是保护案外人物权期待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执行异议的审查中,如果无其他客观原因,案外人未通过诉讼或其他可证明的方式催促办理过户登记的,即认定案外人对讼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具有过错,不得排除执行。但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依然依据”表面权利规则“保护名义权利人,则执行异议之诉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执行异议之诉对案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的判断标准应当低于执行异议审查中的过错标准,即当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重大过失时,才不得排除执行。例如,案外人存在为了避税而故意不办理讼争房产变更登记、经催促仍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等故意拖延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才应当认定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