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燕郊劳动仲裁律师认为:“农民工”当然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河燕郊劳动律师网认为:依据《劳动法》第2 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 条有关适用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中,都
没有对农民工是否属于该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立法并没有将农民工排除在外。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必须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学理上,一般将劳动者界定为职工,劳动者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职工是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国家公务人员、军事人员、农业工人、家庭佣人、企业经理等分别在有的国家被劳动法排除在职工范畴之外。在我国的劳动法学理上,虽然还没有直接将农民工纳入职工的范畴,但也并没有将农民工排除在外。

而实践中也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劳动纠纷的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比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 号)第12 条规定,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180 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从这些规范性文件上来看,农民工只要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应当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享有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劳动者权利,必然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